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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捐赠支出改怎么税前扣除?
来源: | 作者:gxhqax | 发布时间: 2017-05-11 | 25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刚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捐赠支出改怎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017年2月24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16年9月1日后的企业捐赠都适用于此项政策。
  为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更好理解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本文以下表作为例子说明。

 

 

利润总额

捐赠

新捐赠扣除

待扣除结转

说明

第一年

100万

20万

12万

8万

12%部分扣除,8万结转以后三年

第二年

100万

10万

12万

6万

上年结转扣除2万,待扣除8-2=6

第三年

100万

13万

12万

7万

增加1万待扣除

第四年

100万

8万

12万

3万

第一年结转扣除4万,剩余2万作废

第五年

100万

10万

11万

0

第三年结转扣除1万,待扣除为0

  此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将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更多的税收优惠。

  需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的捐赠都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需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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