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捐赠支出改怎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017年2月24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16年9月1日后的企业捐赠都适用于此项政策。
为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更好理解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本文以下表作为例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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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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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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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捐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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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扣除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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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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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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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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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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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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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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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分扣除,8万结转以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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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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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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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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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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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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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扣除2万,待扣除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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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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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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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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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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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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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万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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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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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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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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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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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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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结转扣除4万,剩余2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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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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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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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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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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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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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结转扣除1万,待扣除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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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将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更多的税收优惠。
需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的捐赠都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需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做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