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官方网站
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gxhqax | 发布时间: 2015-02-04 | 51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监事具有对本会实施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会计制度分设会计、出纳岗位,具体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及上级部门划拨资助爱心基金会的用于捐赠项目的资金。其它收入包括基金利息收入,指爱心基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所接受的现金、支票及能提供合理价值的物品等,均须开据合法的捐赠票据给捐赠者,并及时入帐。捐赠收入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专款专用。受赠物品要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管理;无法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通过合法途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其它收入的管理。主要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爱心基金存入信誉高的国家银行,可购买国家债券或作定期存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二千元以下行政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一千元以下办公经费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二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捐赠人指定了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的,按其指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需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由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用于特大项目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会组织的捐赠筹款活动,有关部室须在活动前制定收支预算,并报理事长审批。筹款活动的工作费用在当次筹款收入的10%内列支。

第十一条 支出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理事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标准执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 0%。

第十二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理事长审批,会计审核,出纳方可办理手续。白头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三条 当年的捐赠收入与捐赠支出、筹款费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有限定用途的捐款结余结转外,其余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支票要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因公出差或业务用款需借用现金的,须填写 “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超限额现金开支的,须事前向财务人员说明用途、金额、理由,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给付。

第十六条 领用转帐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使用部门,经会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的,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用途和限额。支票存根联由出纳保管,报销时由出纳人员将存根联各栏内容填写完整并附在报销票据上作为原始凭证。领用支票后或出差借款在返回后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为了保证年度经济业务的完整,年终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在当年报销完毕,一般不得跨期。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财务专用印章和主管领导印章由会计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向会领导汇报并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

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分别捐款收入和

实物收入进行统计并注明。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室的物资、固定资产采购,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会计人员审核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组织采购或

使用部室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各部室须自行保管、维护本部室所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设备,并建立物资、固定资产帐册。财务基金部建立总帐册,每年盘点一次,帐实要相符,盘盈、盘亏,均须查明原因,报会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处置,由各使用部室或管理部室书面报会领导批准,会计人员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处置收入一律交财务基金部入帐。

 

第七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各项开支实行审核,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管制。对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出纳人员必须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帐户进行核对,每月做出银行帐户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法人代表离任时,委托有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对其所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基金部每月、每半年、每年年终分别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在财务人员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在自我监督的同时,随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及捐赠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应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日起施行。

 

 

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

                               ○○九年九月一日

侨心工程
联系我们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4号2楼

​邮编:530021

电话:0771-2840825

            0771-2810290

传真:0771-2840825

电子邮箱:hqaxgx@126.com 

基金会荣誉
  • 东兴华侨学校功德
  • 合浦县人民政府功德碑
  • 贵州省丹寨县金钟第一小学桥心综合楼碑记
  • 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教育局给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授予奖牌
  • 安徽省含山县教育局功德碑
  • 马山县人民政府功德碑
  • 华侨爱心基金会奖杯
  •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
  • 5A级社会组织
  • 最高级别荣誉
友情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  广西民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  广西华商会  |  广西民间组织网  |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  广东仁爱基金会 


>>中国民间组织网

南宁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柳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桂林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玉林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梧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来宾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崇左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百色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贵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桂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河池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北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防城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  贺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